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