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