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省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干扰检查或者调查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