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电信服务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外公布投诉电话,设立电信服务投诉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受理用户投诉,并在收到用户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者。

电信用户认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直接向省电信管理机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投诉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