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电信业务经营者因网络维修、改造和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造成中断正常电信服务的,应当提前三日在当地报纸或者电视台刊播,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直接告知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在中断电信服务期间电信用户的相关费用,没有及时告知中断电信服务而造成电信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