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的单位,应当经省电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并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通信工程建设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接通信工程建设业务。

施工单位不得违法将通信工程转包或者分包。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