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二章 市场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经营。取得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本省规划范围内按项目审批程序自建,或者与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联合建设电信基础设施,进行网络元素的出租、出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