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按照违法所得两倍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