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