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已修改《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到期后仍需继续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三个月前申请续办生产监制证书。对符合条件的,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核发。生产企业不得转让、租借生产监制证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冒用生产监制证号生产邮政用品用具。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