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有效编制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