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十条有效村庄应当编制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至十年。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以所在地建制镇或者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主要对住宅和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作出具体安排。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