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筑工程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