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筑工程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