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一百八十日内将建筑工程档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