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销售,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