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及中介服务第十五条已修改建筑工程实行监理制度。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机关、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社会发展事业项目;(二)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项目;(三)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