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建筑工程实行监理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机关、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社会发展事业项目;

(二)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项目;

(三)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