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车辆在同一车道上行驶,后车与前车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保持行车间距:(一)时速在七十公里以下的,行车间距不得少于七十米;(二)时速在七十公里以上的,行车间距不得少于一百米。车辆在雨、雪、雾天和夜间或者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当减速,并加大行车间距。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