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高速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外缘以外三十米为建筑控制区,应当设置标志、标桩。在建筑控制区内,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及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不得损坏和擅自挪动标志、标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