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新建、改建跨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牌楼或者穿越高速公路的涵洞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前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立项建设。其净空高度不得少于五米,总的跨度不得少于高速公路规划确定的路基宽度。需要在高速公路埋设地下管道、管线的,其深度不得少于一米。因施工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标准修复或者赔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