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对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在决定许可时依法需要变更时间、地点、路线的,应当在许可的决定通知书中写明;在决定许可后依法需要变更时间、地点、路线的,应当将变更事项通知书及时送达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