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在决定许可时依法需要变更时间、地点、路线的,应当在许可的决定通知书中写明;在决定许可后依法需要变更时间、地点、路线的,应当将变更事项通知书及时送达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