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对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的具体问题,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进行协商,并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协商结果。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不协商处理,导致事态扩大的,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