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对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的具体问题,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进行协商,并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协商结果。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不协商处理,导致事态扩大的,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