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条件确定:

(一)农牧民依法使用的宅基地及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

(二)农牧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的。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