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条已废止自治州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发证制度。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变更、审核、发证手续。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