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给于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