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已废止自治州、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监查职责:(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四)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