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Repealed

自治州、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监查职责:

(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四)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督检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