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四十六条已废止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对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财政出资的办法,作为对土地使用者的资金投入,也可以采取国家入股办法,形成国家股。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