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由原土地使用者对拟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与受让方产生意向性协议,随同申请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原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并代表政府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土地出让金。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