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办理土地注销登记的。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