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三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终止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办理土地注销登记的。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