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