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擅自启封、转移、隐匿、销毁、变卖被技术监督部门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