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擅自启封、转移、隐匿、销毁、变卖被技术监督部门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