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计量监督实行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

各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与国民经济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和水、电、煤气、邮政、电信、商品房、土地出让转让、重点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等经营结算的计量活动和计量器具产品质量进行重点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