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水表、煤气表、蒸气流量计、电子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安装或者使用前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和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