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贸易计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水表、煤气表、蒸气流量计、电子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安装或者使用前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和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