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已修改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功能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经上级环保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气污染作出界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