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本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