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本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