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