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防治和减少扬尘对大气的污染,及时清理建筑垃圾,需要熔化沥青的,应当使用密闭式装置或采用其他无污染的新型建筑材料。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