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申办文化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和组织章程;

(二)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设施;

(三)经营范围明确、合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发起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应业务的经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