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文化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其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