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没收出版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出版物,可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