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而擅自经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