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坚持文化市场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鼓励和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依法开办文化项目,开展文化活动,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