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文化经营活动:(一)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和批发、零售、出租及放映;(二)电影制品发行、放映;(三)营业性演出和文化娱乐比赛;(四)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游戏娱乐场所;(五)文化艺术品的收购、销售、拍卖、展览、展销;(六)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七)广播电视节目制品的制作和经营;(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