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文化经营活动:

(一)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和批发、零售、出租及放映;

(二)电影制品发行、放映;

(三)营业性演出和文化娱乐比赛;

(四)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游戏娱乐场所;

(五)文化艺术品的收购、销售、拍卖、展览、展销;

(六)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七)广播电视节目制品的制作和经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