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文化市场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文化行政部门管理文化市场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文化市场发展规划;(三)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四)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五)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依法处理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