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消费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从事出版物的复制、印刷、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盗印、盗制出版物;(二)不得营业性放映家庭专用和供研究、参考用的资料性音像制品;(三)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和其他非法出版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