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从事出版物的复制、印刷、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盗印、盗制出版物;

(二)不得营业性放映家庭专用和供研究、参考用的资料性音像制品;

(三)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