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第十八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登记、审批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一)经营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二)举办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经营项目,超过核准时间而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