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登记、审批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

(一)经营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

(二)举办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经营项目,超过核准时间而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