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第十四条已废止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将文化经营活动申办、许可、批准、备案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者提交的申办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批准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